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与朋友余晓松在东营市垦利区民丰市场风云台球俱乐部打台球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台球桌旁边小桌上的一部华为P40pro手机盗走。经东营市垦利区价格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43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及时归还被害人手机,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海
检察官助理:燕凌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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