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6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淮北市相山区**街**会**卷馍店**,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与代某某自2020年7月至9月初间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10日晚,秦某某下班后前往相山区**小区代某某的租住处过夜。2020年8月11日6时许,代某某先行离开去上班,8时许,秦某某准备离开前看到代某某卧室内有一行李箱,打开后发现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坠,其将黄金首饰及盒子盗走。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被盗黄金首饰以每克405元的价格卖给**街**城**边路边“**寄卖行”,所得赃款7732元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21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719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016元。
2020年6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街**头**卷馍店内上班期间,趁其老板黄某某出店买东西的间隙,将黄某某放在**卷馍店里椅子上包里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该项链以每克405元的价格卖给**街**城**边路边“**寄卖行”,所得赃款9033元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执行裁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图片等书证;2.证人张莉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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