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5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务工。2007年11月5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小黑”潜入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用石头砸锁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走三台台式电脑、两台笔记本电脑以及两捆电缆线,经鉴定,其中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45元,两捆电线价值人民币2834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5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1证人证主: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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