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31975********,汉族,文盲,住本县官池镇**村**组。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大荔县**广场**书店东邻盗窃摊主杨某某挎包内4500元现金。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大荔县**广场**书店东邻盗窃摊主杨某某挎包内6600元现金,用于日常打牌开销。
以上被告人秦某某共计盗窃11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有:1、受害人的陈述;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利侠
2017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大荔看守所;
2、案卷三册,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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