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路**村委**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路乡**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院内,用逃生锤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川A*****绿色福特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该车后备箱内的12瓶“五粮液”牌白酒(共计价值13200元)盗走。后被告人秦某某以8400元的价格销赃于程某某。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被民警挡获,赃款已耗用。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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