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28日期间,多次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超市内,多次盗窃店内酸奶、鸭肠等商品,后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92.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刑事和解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检察官助理:邱祎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493****;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01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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