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其当时的男朋友乔某某以及乔某某的母亲孙某某(二人已被判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临西县城世纪联华超市6号职工入口处的一辆玫瑰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临西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90元。之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将被盗车辆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盗窃车辆时的监控录像;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秦某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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