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7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镇**村**楼**号,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住处本区**路**弄**号**室,以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窃电,总计窃电量为61,584.63kWh,窃电金额共计为人民币30,810.89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私自改装电能表并窃电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户2012年电费明细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窃电的金额。
3.浦东供电公司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缴费通知单、国网上海**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缴纳了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的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秦某某的归案情况。
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检察官助理:汪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方式173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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