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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秦**,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8122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钟山乡拖黑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秦**到罗平县板桥镇乐岩新区菜市场北门**快递取快递时,趁被害人陆**不备,盗走陆**摆放在圆通快递门口快递箱子上的一部vivoY79型智能手机,价值1598元。陆**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手机被秦**盗走后打电话给秦**索要,被告人秦**于当晚将手机送还陆**,并于2018年9月19日到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陆**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谅解书对秦绍阳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提取、发还笔录;2.现场监控视频资料;3.被害人陆**陈述;4.被告人秦**供述和辩解;5.证人李**、陈**证言;6.现场辨认笔录;7.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现住罗平县钟山乡拖黑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97466****。

2.侦查卷2册、光碟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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