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4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区**幢。2016年5 月3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孝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万象城停车场出口(西二环路一侧)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黄牌G****的黑色川本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该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3元。
2、2020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富安娜家纺店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福州8****的蓝色五迪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
3、2020年9月3日10时43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连江中路鳌峰广场附近,将张某某(电动车所有人系金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车牌号为福州8****的黄色绿源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该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匡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秦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等照片;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674、682号;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以内三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电动车三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瑛
检察官助理 沈森河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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