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0********,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路**巷*号***美甲店盗窃被害人焦某某放置于店铺的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价值7100元)后逃离。
2019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焦某某在中山市**镇文化公园内找到被告人秦某某并报警处理。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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