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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在长春兴业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3月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0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0081127,汉族,初中文化,系白山市浑江区**店**,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8年3月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8年7月6日、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7月22日、10月5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22日、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4日至,分别在白山市浑江区英图网吧、白山市浑江区东风桥附近康而华刮痧理疗店内、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601道口老白家庭旅馆、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宜宾小区A区3号楼1楼门市麻将馆内、白山市浑江区百合地下二期商场的宝来皮草店、白山市公安局对面胡同内“微不足道”足疗店、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川名佬麻辣烫店内、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贸易城鸿谊宾馆对面胡同里的无名足疗店内、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星光大道KTV旁的彩票站内、江源区怡家小区新民超市内、江源区乐道足吧店内、江源区金鼎手机卖场、白山市中心医院三楼儿科、白山市浑江区广泽四楼初恋网吧、白山市中心医院急诊三楼儿科静点大厅内盗窃作案15起,窃得貂皮大衣、电话、平板电脑、刮刮乐彩票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400.00元。另盗窃现金累计81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13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贸易城附近的晟通首饰加工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000.00元人民币价格收购被盗貂皮大衣一件,经鉴定该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6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来源、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表、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抓获经过、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8.释放证明;

二.指认笔录;

三.鉴定意见三份;

四.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供述;

五.被害人吴某某、白某某、姚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屈某某、曲某某、王某乙陈述;

六.证人王某丙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计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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