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9日两天,擅自进入临江林业局西小山林场施业区50林班19小班内,使用油锯砍伐白桦树5株,截成木段后,借用其姐夫郑某某的三轮车运回家中,劈成烧柴。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核立木材积4.3214立方米。
被告人秦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单位临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积极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白桦木烧柴;
2.书证:林权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有林区采伐白桦树5株,核立木材积4.321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单位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崔增杰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吉林省临江市**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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