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5时许,民权县公安局孙六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秦某某在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女儿家房子前非法种植罂粟,经民警现场清点,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2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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