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暂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集镇**庄**号院)。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前后,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伊对app”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蒋某某,并虚构自己的女性身份,以恋爱交友为名取得蒋某某信任,后编造离家出走生活困难、过生日、写作需要电脑等理由,骗取蒋某某的财物。2020年5月至9月期间,秦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蒋某某向其微信转账、购物花销钱款共计人民币63207.85元,后谎称出国留学失联。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家属将涉案明牌18K金钻石项链1条、老庙黄金项链1条以及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提交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物,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多次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业青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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