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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日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2017年8月1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曹某甲和秦某某、曹某乙借款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冀018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曹某甲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秦某某于2018年3月份与房某某签订商铺租凭协议,将其在新乐市**小区的商铺出租给房某某,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并将签订日期写为2017年3月2日,致使新乐市人民法院不能执行该套房产。同时在新乐市人民法院对秦某某出具报告财产令之后,秦某某未进行财产报告,并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杨某某偿还钱款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录音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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