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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罗某某(己判刑)于2018年2月22日凌晨,在普宁市万某某S7酒吧喝酒时,无故用手机灯光去照同在该酒吧内喝酒的被害人陈某甲短裤,引起被害人陈某甲及其朋友王某某锋、陈某乙欣等人不满而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罗某某纠集下,伙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已判刑)及另外二、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万某某电梯内、电梯口及西侧大门附近一起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锋、陈某丁、彭某某值、陈某乙欣等人。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甲、王某某锋、陈某丁、彭某某值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锋、陈某丁、彭某某值等人的陈述;3.证人庄彬城、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及同案人罗某某、陈某丙等人的某某;5.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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