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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94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西园北区**栋**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该员于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甲于2015年**月**日下午15时某某、8月15日下午15时某某及8月16日下午15时某某,分别三次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郑定兴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2.证人郑定兴的证言;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相片;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户籍证明;6.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12月9日

附: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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