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招远市**镇**村**号。1993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23时28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国**路口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检验鉴定,秦某某体内血液乙醇浓度为2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芝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
_3、鉴定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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