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55********,桐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本市**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秦某某承租桐城市新渡镇罗潭村马路组黄某某房屋经营磨版加工点,在没有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给新渡镇制版厂姚某某,利用盐酸清洗47000余根铜版子,清洗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加工点院子土壤里,清洗每根铜版子收取加工费1元至1.5元不等,共计赚取加工费7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
2019年5月24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桐城市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对秦某某的磨版加工店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监测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桐环责盖字[2019]23号),查封秦某某的磨版加工店生产水源,2019年6月3日,经桐城市环境监测站对提取的水样进行监测,水样铜离子浓度为66.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0.5mg/L)132.6倍,且PH值为2.8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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