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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坊村**楼**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强制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江西上高**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获公司的塑料桶当废品卖,被告人秦某某把厂区内盛装工业废液的塑料桶用手动叉车运至厂区左侧,将里面工业废液倾倒在靠近围墙的草坪上。连续四日倾倒量45桶,总计8788.5千克,导致废液渗流入围墙边外雨、污管道。2月22、23日,上高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进水水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COD超标。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倾倒的废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的HW09类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属自首到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上高务工;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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