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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敲诈勒索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秦某某,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6********,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系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煤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二矿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2019年8月29日因以跳楼的方式向汇能一矿索要钱款一事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4时50分许,被告秦某某因赌博输钱一事来到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汇能煤矿302办公室,爬到窗外的窗台上,以跳楼为要挟向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汇能煤矿索要了人民币90000元(包含煤矿应付未发秦某某的工资等1958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跳楼为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 刘星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SD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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