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湖北省红安县人。现住湖北省红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19时许,被害人包某甲同其堂弟包某乙一起到被告人秦某某开的欧莱雅理发店质问秦某某家庭琐事,双f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后包某甲被包某乙拉出店外。被告人秦某某因害怕遭包某甲再次殴打,就跑出店外,被包某甲、包某乙制服在地上。被告人秦某某持随身携带的理发剪刀对包某甲乱晃,致被害人包某甲额头、颈部、左某某。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包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包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包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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