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6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院**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同年10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公司宿舍2楼袁某某的住处,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秦某某用拳头击打袁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取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武汉市汉南区**街**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9380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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