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萧县**镇服务区**加油站与吴某某因加油排队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秦某某殴打吴某某,致使吴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新区**镇**被扬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毅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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