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北京****有限公司养殖区内,被告人秦某某与田某某(男,48岁,黑龙江省人)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持铁锨互殴,秦某某脚部受伤,田某某面部及胸部受伤。经鉴定,田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8月29日自行到案。
双方已和解。涉案铁锨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电话查询记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竞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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