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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琐事在快手直播间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在郯城街道现代城楼下见面后发生肢体打斗。期间,秦某某抓住陈某乙头发将其拽倒在地,造成陈某乙左侧枕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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