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登封市菜园路东关街交叉口及菜园路少林路交叉口附近,因琐事与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秦某某用拳头对致周某某面部实施殴打,致周某某牙齿、左眼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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