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将柴树放在括苍镇大岭村前王桥自然村的田间小路上,被害人王某某上前搬开挡住路的柴树,俩人为此发生争执,在争夺柴树的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用力扳王某某的手指,致其左环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6日,括苍派出所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台州医院报告单、王某某受伤照片、王某某体表伤情记录表;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