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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将柴树放在括苍镇大岭村前王桥自然村的田间小路上,被害人王某某上前搬开挡住路的柴树,俩人为此发生争执,在争夺柴树的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用力扳王某某的手指,致其左环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6日,括苍派出所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台州医院报告单、王某某受伤照片、王某某体表伤情记录表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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