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路**号,住辛集市**旅社。1990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在辛集市**旅馆内,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后秦某某将赵某某从屋内拽至旅馆对面,先用酒瓶底部打了赵某某的左脸部一下,后用酒瓶打了赵某某头部两下,将其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赵某某的伤情构成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晔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