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1时20分许, 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G7****号大众牌小型客车,行至轩辕路与陵园街交叉口时被涿鹿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秦某某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志宽
检察官助理:金 昕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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