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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某。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仓库内因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使用拳脚互殴,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潇莹

检察官助理:肖斌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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