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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在沙河市**村镇**村秦某甲家门口,被告人秦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秦某甲和于某某砍伤。经沙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沙公物鉴伤检字〔2018〕083号”鉴定书认定秦某甲损伤为重伤二级;“沙公物鉴伤检字〔2018〕141号”鉴定书认定秦某甲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依据目前材料,沙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鉴定书(沙公物鉴伤检字〔2018〕083号)引用条款正确,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明确;经沙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书认定:秦某甲损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甲、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鉴定书、人体损伤残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2019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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