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9********,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村**组(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09年4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元;于2010年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出售电缆线系赃物,仍二次帮助张某某等人联系买家将电缆线剥得的紫铜出售,所售紫铜共计价值24360元,收取买家好处费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向徐州市公安局大泉派出所退赃款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测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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