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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77********,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区**大道**号。2019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秦某某从山西**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广东省**高速公路**标附属工程项目,然后雇请胡某某、刘某某二个班组工人进行施工,至2019年6月拖欠二个班组15名工人工资合共263070元。之后被告人秦某某逃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恩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相关部门督促,上述劳务公司代被告人秦某某垫付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辩解;2、相关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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