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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九六”(另处理)去到本区市桥街富华东路196-220号路边,趁被害人周某某蹲在该处打电话不备之机,由被告人秦某某停车接应,“九六”下车从后抢走被害人周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138元)。抢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接应“九六”快速逃离现场。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区南村镇四海一家酒楼附近巷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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