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暂住在东莞市**镇**村**路**号**房,在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于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因欠债经济紧张而产生了抢劫念头。当日凌晨3时许,秦某某携水果刀去到东莞市**镇**街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拿着手提包路过,便尾随王某某去到甲塘**街**号门口,上前采取用手捂嘴、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王某某的手提包(内有一支口红、一包纸巾、一串钥匙,连提包共约价值108元)即逃离现场。后秦将抢得的手提包及作案用的刀具全部丢弃。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路**号**房抓获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物证衣服,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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