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3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4月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20年8月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同日由该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被告人秦某某现因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吴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单元**室霍某甲(男,2003年**月**日出生)家卧室内,引诱、教唆霍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霍某甲、王某某、万某某、霍某乙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