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巷*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庙庄一处民居内,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李某某、刘某甲等二十人左右,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一百至一千元不等,在赌场内由秦某某安排人员按照比例进行抽头,共抽头一万元左右,该赌场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骨牌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李艳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