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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06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秦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市闵行区**村**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内,以每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担任操盘手,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同年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及参赌人员邓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陶某某、陈某乙、华某某、薄某某,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14480元等物。

到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的笔记本电脑、赌资等物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邓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陶某某、陈某乙、华某某、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另行处理的张某甲、张某乙、祝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颛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 李佶励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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