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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刑检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7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份,柴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李某某、牛某某、邹某某等人,在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依托“吉林快三”进行赌博,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柴某某在微信群里****,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报号账目结算等帮助,赌资流水总计达到人民币53800692.51元,被告人秦某某获利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二)证人李某某、牛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3800692.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立新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原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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