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0********,汉族,专科毕业,阿巴嘎旗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阿巴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阿巴嘎旗公安局在筛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时发现阿某某(已判决)涉恶问题线索。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刑警队领导决定将该线索交由被告人秦某某(时任阿巴嘎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负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电话与阿某某取得联系,要求阿某某添加被告人秦某某的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名,并通过微信聊天向阿某某索要财物,聊天的过程中向阿某某泄露案情和查办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微信聊天记录、归案说明、线索移送函、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阿某某、孟某某、道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勇某某、革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充当恶势力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立明
诺敏塔拉
杨喜鹏
邢伟江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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