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对方要求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银行**支行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
2020年3月间,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0余万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共计225400元。
经民警联系,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民警联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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