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6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9月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7月19日至8月17日,自2018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7月6日至7月19日,自2018年9月18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座**号房间,以索要工资为名,持钢管、铁锤等工具打砸损毁该房间内由丁某某购买的防盗门及钢化玻璃门(上述物品的购买发票价格共计人民币18400元),后使用钢管等工具对被害人丁某某和冯某某进行殴打,致丁某某右侧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冯某某头顶部愈合性瘢痕、第11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黑桥村村委会门前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发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金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丁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董旭源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