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因两日联系不上女朋友郭某某十分气愤,于当晚8时38分许,领着两名男子一起到郭某某工作的五原县**医院**楼**部找郭某某,在护士站处吼叫闹事,随意用护士办的工作电话打电话,并辱骂他人,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后秦某某于当晚21时许又到郭某某在五原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住所处找郭某某,在楼道内踹门、损毁门把手,并大声吼叫、辱骂,给邻居造成恐慌。在得知郭某某在五原县**医院后,秦某某于当晚22时许,又开车到五原县**医院,接上郭某某并带到五原县**镇**公园附近,对郭某某辱骂并拳打脚踢实施殴打,之后秦某某开车将郭某某带到五原县**镇**巷秦某家中,期间,再次对郭某某辱骂、拳打脚踢,并持水杯、菜刀等工具殴打、恐吓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9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五原县**镇**KTV门前拦一辆出租车准备乘车,因该出租车未停车,秦某某遂乘坐另一辆出租车在**小区西门处找到未停车的出租车,对出租车司机李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被五原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2018年11月30日1时许,在五原县**镇**食堂内,被告人秦某某因躺在沙发上睡觉的唐某某挡住其路,酒后对唐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使用裤带对唐某某进行抽打,致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五原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2017年8月17日15时许,因认为陈某某家人欺负其舅舅张某甲,且怀疑其舅舅张某甲在五原县**乡**湖住所处的玻璃及一些物品是被陈某某家人损坏,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张某乙、郝某某等人到五原县**乡**湖处,对陈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孙某某多处受伤。后被五原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2014年9月3日1时许,在五原县**镇**小区西门**烧烤店内,被告人秦某某、闫某某酒后与樊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秦某某伙同闫某某对樊某某进行辱骂、殴打,使用啤酒瓶殴打樊某某的头部、面部,在樊某某被送到五原县医院后,秦某某又持一块水泥片到急诊科的处置室对樊某某进行殴打,将水泥片砸向樊某某头部,致樊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鼻梁粉碎性骨折。后被五原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樊某某等人的伤情照片及被害人郭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郭某某家防盗门及门把手被损坏的照片;7、五原县**医院**楼护士站处、电梯处监控视频及相关电话录音的视频资料;8、2019年6月9日秦某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行政案件卷宗;9、2018年11月30日秦某某故意伤害案行政卷宗;10、2017年8月17日秦某某、郝某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行政卷宗;11、2014年9月5日秦某某、闫某某故意伤害案行政卷宗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经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录音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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