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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号**“**公寓”。该公寓门口有一个停车位,从秦某某居住的窗户处可看到停在该处车辆状态。当秦某某回家停车较远时,秦某某便认为是停在该处的车辆导致自己停车麻烦,遂从淘宝网购买弹弓、钢珠,从自己居住的房间窗户向停在该车位的车辆射钢珠以发泄不满。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公寓”门口的一辆黑色荣威RX5车(粤NFL****)的前挡风玻璃及车前盖损坏。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公寓”门口的一辆宝骏车(粤VAN****)的前挡风玻璃打破及车前盖损坏。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公寓”门口的一辆长安车(鄂J6M****)的前挡风玻璃打破损坏。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公寓”门口的一辆现代车(陕F35****)的前挡风玻璃打破损坏。

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房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一把、钢珠若干;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弹弓一把、钢珠若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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