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8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和曹某某在我市香洲区拱北**花园正门口协商解决之前产生的矛盾,后二人发生口角、推搡,在旁的曹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见状上去劝架,被告人秦某某即拿出之前随身携带的菜刀对周某某、杨某某乱砍一通后弃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赔偿周某某、杨某某等人人民币共6万元,与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9月19 曰,被告人秦某某到拱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
2.案卷叁册;视频监控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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