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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519421213****,汉族,经商,小学毕业,籍贯: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南关村13组58号,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区宾馆。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秦**在镇平县城新汽车站附近自己所开的东区宾馆内容留李*、姚*、邵*在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为卖淫者提供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系已满七十五岁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秦**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本案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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