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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号,暂住西安市新城区**巷**号院**单元**楼**,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巷**号院**单元**楼**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巷**号院**单元**楼**,容留李某某、胡某某、种**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种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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