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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位于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湾三组**家四楼租房居住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容留高某某一起在其租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湾三组**家四楼租住屋内容留高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屋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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